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尚仁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上仁原告與被告楊巧琳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新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民國109年11月2日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之約定,對被告有新臺幣(下同)5,260,000元之房屋買賣價金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0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