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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79號原 告 李正雄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李正雄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間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9,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