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63號原 告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坤勳間請求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