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魏聖達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麒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35,400元,應繳裁

判費111,7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1,29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