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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05號原 告 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蔡進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盛家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6,2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