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8號聲 請 人 楊勝帆相 對 人 謝博璿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仲裁判斷執行裁定事件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12年2月20日111仲雄聲義字第013號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是本件請求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程序費用為1,000元(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
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