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莊瑞庭原告與被告卓明賢等間代位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92號原 告 莊瑞庭原告與被告卓明賢等間代位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