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0號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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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之星有限公司上 三 人 林品妤法定代理人原告與被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8,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