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 告 昶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郁安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70,290元,應繳裁判
費37,43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93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