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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3號原 告 韓端義被 告 五福豪門大廈11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召集人 謝慶勳上列原告與被告五福豪門大廈111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經查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訴訟,涉及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確認,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如數繳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日期:2023-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