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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73號聲 請 人 陳貴源相 對 人 風林小築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鎮區○○街000巷0弄0號 法定代理人 陳玉珍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以每股新臺幣(下同)126元收買聲請人持有相對人股份140,220股,故核定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17,667,720元【計算式:126元/股×140,220股=17,667,7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裁判日期:2023-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