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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7號原 告 廖嘉義原告與被告中正第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給付修繕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23-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