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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吳佳澤

吳季澤賴玉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分別為原告吳佳澤新臺幣(下同)566,627元、原告吳季澤483,667元、原告賴玉麗1,609,221元,分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5,290元、16,939元,扣除前各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各補繳5,670元、4,790元、1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23-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