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3號原 告 徐淑貞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志宜間請求履行切結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188,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