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林靜宜被 告 陳品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經查系爭汽車為2020年5月出廠,依原告陳報之系爭汽車買賣價額新臺幣(下同)745,000元計算折舊後,系爭汽車現值為372,5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