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72號原 告 王于綸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敏玲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63號),而被告廖敏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9,0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