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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5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林耀陞訴訟代理人 王晶君抗告人與相對人陳裕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9月28日112年度補字第6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