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6號聲 請 人 薛欽銓相 對 人 昭明建設有限公司
林祿建設有限公司
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選任為相對人昭明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昭明公司)、林祿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林祿公司)、浩然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浩然公司)之清算人,而相對人昭明公司、林祿公司、浩然公司所在地均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有聲請狀所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