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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陳忠義 現於屏東監獄執行被 告 陳素珍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段○○段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5,000元(即原告陳報該建物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