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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7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2號原 告 黃世偉被 告 黃郁玟上列當事人間變更要保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將南山人壽金利久久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並將保險單正本交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上開保單解約金美金22,341元,核算為新臺幣(下未註明幣別者同)695,810元【計算式:美金22,341元×31.145(訴訟繫屬日民國112年6月29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695,810元】;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1,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擇高核定為1,00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變更要保人等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