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妙通寺法定代理人 郭美君原告與被告王家杰即王家杰建築師事務所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9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