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被 告 輔英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林惠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75,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4,4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定存單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3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