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51號原 告 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李佩珊被 告 益民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清 算 人 洪文科
廖碧珠
莊文玲
洪榮華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為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即被代位人薛富美(已於民國107年7月2日死亡,遺產管理人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之債權人,因被告就系爭土地於79年4月12日合併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而系爭抵押權已罹於除斥期間而消滅,故訴請塗銷。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2,500,000元,而系爭土地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交易價值為準。依不動產交易時價登錄查詢資料,系爭土地相鄰之近1年實際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每坪約為200,000元至380,000元之間,此有系爭土地鄰近不動產交易時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惟考量同區段之土地因使用分區、臨路與否等客觀條件不同而使土地價格差異甚大,是本件認應以上開時價登錄資料計算得出之每坪均價213,538元,即每平方公尺64,595元(計算式:213,538÷3.3058=64,5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核算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約為2,849,285元【計算式:(21.03㎡+23.08㎡)×64,595=2,849,285元】。因系爭土地價額高於擔保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核定為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卓榮杰附表:
編號 種類 不動產標的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1.03 全部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23.08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