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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8號原 告 蘇淑珍原告與被告蘇得興等間確認債權讓與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2,886元(即被告間債權讓與契約書所載之帳列本金餘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3-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