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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王明宗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被 告 田木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兩造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面積各為6平方公尺、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全部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所設定之地上權(下合稱系爭地上權)准予終止,並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系爭地上權所登記之權利價值最高限額各均為新臺幣(下同)160,000元,復依卷內資料系爭地上權無租金亦無利益,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20,000元(160,000元+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