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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9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許峯銘被 告 凱旋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振隆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民國112年6月17日凱旋門社區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日期:2023-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