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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齊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易群策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9萬600元,應繳裁判費為4萬7,53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裁判案由:返還仲介費
裁判日期:202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