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蔡政文
蔡政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67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