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惠珊即勝強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魏俊強間請求負責人變更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