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典藏家大樓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李珮華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楊慧真訴訟代理人 林秉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4年2月1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