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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潘玲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宗在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等
裁判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