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67號上 訴 人 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張暐臻上 訴 人 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王巧容上訴人與星連合千金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耀馥千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尚容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500,000元、300,000元,應分別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100元、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後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