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龔茂雄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余惠珍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新興○○○000○○○傅裕仁

指定送達處所:高雄市新興○○○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55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6,666元確定,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326,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日期:202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