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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邢玲鳳

邢峻銘邢峻華邢雅惠上列上訴人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4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