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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美宜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桓瑋

張桓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桓瑋、張桓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廢棄,及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利息,其上訴利益即為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