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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美宜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桓瑋

張桓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5月1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