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寶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