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8號原 告 許蕙繹訴訟代理人 林孝璋律師複代理人 汪廷諭律師被 告 溫莎堡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義源訴訟代理人 韓清輝
林嘉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