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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2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艾森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馮涵瑛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原 告 宸億生技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邱浚彥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遙控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反訴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艾森豪投資廣場大樓地下一樓停車場編號1、2停車位遷讓返還予反訴原告,依鄰近且條件相似之停車位近兩年之實價登錄資訊(見本院卷第221至231頁),其交易價值分別為50萬元、60萬元、65萬元,取其交易時間最接近者,其交易價值為60萬元,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萬元【計算式:60萬元×2=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第一審反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楊淑儀法 官 邱逸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裁判案由:交付遙控器等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