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1號原 告 王龍常訴訟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
蔡尚琪律師謝承霖律師被 告 蘇聖閔
蘇玲瑤蘇玲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並有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德英附件(原告應表示意見之內容):
一、原告112年11月23日陳報狀所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協議分割之遺產範圍有無包括系爭房屋?如否,主張原告單獨取得所有權、事實上處分權之依據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