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宗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文雄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2,564元,應繳裁判費為2萬1,10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