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馬栩宸被 告 馬志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本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對訴外人馬淑環、馬台屏、馬淑芬為訴訟告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