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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2號原 告 馬栩宸被 告 馬志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且本件有依民事訴訟法第67條之1規定,對訴外人馬淑環、馬台屏、馬淑芬為訴訟告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3-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