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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號原 告 何台鳳訴 訟代理 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李權儒律師被 告 髮攸美髮工作室兼法定代理人 葉如芳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陳頂新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柏憲律師被 告 葉修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結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鄭靜筠法 官 周玉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裁判案由:結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3-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