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淑萍
送達代收人楊培吟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秉原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5,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3,576元,上訴人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