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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周勝煌

周朱淑琇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呂昀叡律師被 告 周鈺展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複 代理人 林昱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又兩造應就附件所示內容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曹德英附件:

一、原告應表示意見部分:原告主張縱認兩造有結算,該結算亦係原告受被告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訴字㈡卷第191頁),則原告係於何時撤銷該意思表示?

二、被告應表示意見部分:㈠依被證8(訴字㈠卷第293至295頁)所示,被告於106年3月22

日、3月23日、3月24日、3月29日匯款至陳雨展國泰世華帳戶共僅2,488,000元,則被告抗辯:該金額與2,700,000元間之差額,係由被告先前提供予陳雨展而來等語(訴字㈡卷第74頁),有何舉證?㈡承上,被告抗辯:系爭丁款項亦屬前揭匯款予陳雨展操作投

資之範圍(嗣又匯款至被告元大期貨帳戶改由王耀秋操作投資)等語(訴字㈠卷第286至287頁)。然原告係於106年9月13日將系爭丁款項匯款予被告(訴字㈡卷第324至325頁),何以被告早在同年0月間即可將該款項匯款予陳雨展?就系爭丁款項確有用於投資乙節,有無其他舉證?㈢就系爭戊款項部分,被告於107年4月12將500,000元「提款國

內轉國外」(訴字㈠卷第289頁)後,該筆款項後續投資結果為何?就系爭戊款項確有用於投資乙節,有無其他舉證?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4-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