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25號原 告 吳昌霖被 告 洪丞孺(原名:洪富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貳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時就代墊款項之部分,係以民法第474 條第1
、2 項及第478 條為請求權基礎,嗣於民國112 年6 月13日以民事補充理由狀變更該部分之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見本院訴字卷㈠第47至49頁),另於114 年1 月16日民事補充理由狀-3、同年3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追加民法第179 條為請求權基礎(見本院訴字卷㈡第23至27、45頁),被告雖表示不同意原告所為關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追加(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10頁),惟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變更、追加與原訴之原因事實均係有關原告所主張如附表所示代墊款項之事實而具有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證據資料共同而得加以利用,應認符合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之要件,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予准許。
㈡至原告於112 年6 月13日之民事補充理由狀,請求本院依民
法第547 條規定酌定其於111 年1 月24日至同年8 月3 日之委任報酬云云(見本院訴字卷㈠第49至53頁),惟原告並未同時變更訴之聲明,且其所稱委任事務,主要係指其有依被告委任在期限前與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船公司)討論並修訂完成「50000載重噸油品輪建造合約(編號1189)」各項條文,以及關於選用船舶設備之「合併廠家表」,嗣因被告因素而逾越被告與台船公司於111 年7 月5 日簽署之意向書所訂期限(約定需於同年8 月3 日前完成新造船舶之各造船合約之議定及簽署),並經過相當期間,最終仍未與台船公司簽訂合約,其既已提供委任之工作內容,並已將墊付之費用以「費用申請表」製作告知總額,更已明確報告事務處理之顛末,被告亦口頭表示自111 年4 月份起會按月支付報酬云云,是原告有無完成其受委任關於協助包含建造合約條款擬定與談判等事務,暨被告是否有應允給付報酬等節,不能利用既有之原訴訟資料而須另外進行調查,與原請求之基礎事實並非同一,更有礙被告之防禦,此部分之追加請求即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分別於111 年1 月7 日、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除特
別指明幣別者外,餘均指新臺幣)10萬元、20萬元(下合稱系爭借款),原告均已如數交付予被告,被告雖口頭承諾將於該年春節過後還款,然屢經原告催討,被告卻藉詞拖欠,迄未清償;而因系爭借款未約定清償期限,原告乃於同年9月1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還款,另向高雄市苓雅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嗣於同年11月2 日因被告未到場致調解不成立,上開期間已逾民法第478 條所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被告迄今仍未清償,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㈡另被告因業務需求而欲委請台船公司與日本國ONOMICHI DOCK
YARD CO.,LTD.建造5 萬噸級油品輪,故於111 年1 月24日請原告協助包含建造合約條款擬定與談判、船舶部件供應商選擇與管理及參與各項會議,被告則以香港商新廣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廣公司)總經理名義在高雄與台船公司進行各項工作,並以新廣公司尚未匯入活動經費為由,請原告先行墊支相關費用(包含原告之差旅費、被告之業務費及公關費等,下合稱工作經費),稱可向被告報銷工作經費,且自11
1 年4 月份起會按月支付美金5,000 元予原告作為工作報酬云云,故兩造應成立委任契約;而依民法第540 條規定,原告自111 年1 月24日起,對於墊支之工作經費,按月依被告指示之工作內容與支出製作如附表所示「費用申請表」詳列支出明細,並以微信或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前一個月之支出狀況,有關新船建造合約部分,每一次討論及修訂之内容,亦均以E-MAIL傳送至被告信箱,迨至111 年8 月9 日,原告已代被告墊支3,739,310 元,被告雖稱會把墊支之工作經費匯入原告美元帳戶,然迄今仍未返還,則原告自得依民法第54
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墊支之工作經費並加計利息。㈢如認兩造間無委任關係存在,針對原告代墊之金額,被告即
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原告代墊款項之利益,其受領代墊消費金額之利益與原告代墊消費金額行為間,具有直接之損益變動,被告受有經濟上利益,致原告財產消極減少而受有損害,原告得依照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之金額。為此,爰依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第546 條第1項、第179 條前段及第182 條第2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39,310元(計算式:30萬元+3,739,310 元=4,039,3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雖未於最後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先前以:對於系爭借款無意見,但工作經費部分,原告所支出之工作經費非屬借貸,且須提出相關單據,詳細載明費用之項目、金額等並經主管核定後方得請款,用於公關、工作之事務費用上有發票或合法收據均得請領,然原告所提出之請款有多筆未附上發票或有效收據,且其聲請之費用有多筆為私人餐費或酒費,亦有已買單結束、原告留下自行消費之費用卻仍聲請,對於私人餐費或酒費部分,伊僅願意負擔一半費用,對原告所提出之費用申請表抗辯內容如附表所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關於系爭借款之部分:
⒈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
47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而貸與人一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惟法律為使用人便於準備起見,特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恩惠期間,借用人須俟該期限屆滿,始負遲延責任,貸與人亦始有請求之權利。另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03 條亦有明文。
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111 年1 月7 日、28日向原告借
貸系爭借款,其並已如數交付予被告,而系爭借款未約定清償期限,故其已於同年9 月12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還款,被告迄未清償等節,業據被告自承有向原告借貸系爭借款且尚未清償在卷(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6、44頁),並有原告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兩造對話紀錄及汐止社后郵局存證號碼000258號存證信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卷第25至33頁),是上開事實均應堪認為真實,而被告於收受原告所為返還借款之催告屆滿一個月時,即負遲延責任,是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1 月11日(見本院審訴卷第143 頁送達證書)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㈡關於代墊款項之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若單純之沉默,則除有特別情事,依社會觀念可認為一定意思表示者外,不得謂為默示之意思表示。
⒉原告主張被告因業務需求而於111 年1 月24日請其協助包含
建造船舶合約條款之擬定與談判、船舶部件供應商選擇與管理及參與各項會議,被告並以新廣公司總經理名義在高雄與台船公司進行各項工作,且以新廣公司尚未匯入活動經費為由,請原告先行墊支工作經費,更自111 年1 月24日起按月製作如附表所示之「費用申請表」詳列支出明細,迨至111年8 月9 日,業已代被告墊支3,739,310 元云云。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代墊款項之緣由、項目與金額均有所爭執,抗辯內容如附表「被告抗辯」欄所示,亦即被告僅就部分自承確有委由原告代墊款項,則除如附表「被告抗辯」欄所示被告自承之部分外,其餘既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⒊原告雖提出費用申請表、統一發票、電子發票開立資訊單、
電子發票證明聯、信用卡簽單及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等為憑(見本院審訴卷第37至109 頁,本院訴字卷㈡第29至41、63至97頁),惟上開消費紀錄憑據僅能證明有消費之事實,無法佐證各次消費支出之款項均為被告委請原告代墊,自無從逕為原告有利之認定。其次,原告另提出其與被告之對話紀錄、台船公司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審訴卷第19至23、29、11
5 、171 至173 頁,本院訴字卷㈠第105 至389 頁),而針對原證12、13之對話紀錄及電子郵件內容(即本院訴字卷㈠第105 至371 頁),至多僅能證明原告確有如其所主張協助包含建造合約條款擬定與談判、船舶部件供應商選擇與管理及參與各項會議等事實,然此與工作經費之代墊係屬二事,尚無從逕為推認被告亦有委任原告代墊所有工作經費暨原告所提出之所有消費紀錄均與上開工作內容有關;而針對原告按月將費用請領資料傳送予被告之對話紀錄部分(即本院訴字卷㈠第373 至389 頁),雖可見原告確有傳送上開檔案,惟被告對於原告每月傳送之費用請領資料並未回覆表示均為承認或同意,再參酌原告於對話紀錄中似僅傳送「費用申請表」列出支出明細,並未同時將相關單據一併檢附,根本無從核對,則被告未為任何表示之動作應認僅為單純之沉默,尚無從認定係默示認同原告提出之所有「費用申請表」並同意支付;再就111 年8 月9 日對話紀錄部分(即本院審訴卷第171 、173 頁),原告傳送「累計為0000000,加上過年前借支的30萬,計0000000」、「今天有跟銀行查詢,銀行說沒有美元會預期入帳,如果能提供水單,銀行可以代查。」予被告,被告回覆「才剛要跟你說:我在車上跟香港問SBLC草本今天能否拿到,才得知美金上次匯給你(借貸或投資,等等)無法匯,要補書面資料,所以最後是匯給我(我本來就有佣金匯款資料,我明天去刷簿子,也許進來了」等語,原告再回稱「那也沒差,你再轉給我就行了」,被告則表示「當然」,但被告並未正面回應或同意原告所列款項金額之內容,甚至就原要匯給原告美金之部分係稱「借貸或投資」,並無包含代墊款項之部分,則被告所稱要轉給原告之款項實難係代墊工作費用之返還,上開對話紀錄仍難認為被告有承認或同意原告所請求代墊工作費用返還暨返還金額之事實;另原告於111 年8 月22日傳送「…你這週會把我墊支的活動費回帳嗎?」等語予被告,被告回覆「這週會的」(即本院審訴卷第115 頁),以及原告於111 年8 月25日傳送「…我幫新廣墊支的活動費及年前你從我調撥的30萬,已經匯過來了嗎?」、「我下週要支付貨款」等內容予被告,被告針對原告上開「我下週要支付貸款」之問句回稱「下週時間可以」(即本院審訴卷第29頁),然原告於該2 日對話紀錄中所指之墊支活動費是否與如附表所示之內容與金額一致,尚無從確認其範圍,尤其本件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項目與金額有部分承認,再參酌兩造間之對話紀錄擷取內容並未連續,無法確認期間是否有指涉其他內容,則在被告所稱會回帳之部分究何所指無從釐清之情況下,難以逕認被告就原告如附表所示項目與金額之請求均為同意。至原告提出訴外人董詩平出具之證明書稱:被告於111 年5 至7 月間與台船公司討論5 萬噸級油品輪建造案,墊付業務活動相關經費,共計295,377 元已由原告代為償還等語在卷(見本院訴字卷㈠第39頁),惟該證明書所指涉之內容與項目不明,即便比對原告提出之「費用申請表」仍不明確,亦無法證明是否確實係被告委由原告代為償還,就此仍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⒋從而,關於代墊款項之部分,除如附表「被告抗辯」欄所示
被告自承確有委託原告墊付之部分外,其餘原告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故原告得請求之金額即認定如附表「原告得請求之金額」欄所示,共計1,729,765 元。
⒌另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準此,不當得利請求應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而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如受利益人係因其「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即指其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自應舉證證明其欠缺給付之目的,始符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13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上述所認定原告得請求之金額,被告係因兩造間之委任關係而受利益,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核與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有間,而針對原告其餘之請求部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因其給付而得利(例如被告抗辯無單據部分,無從證明原告確有為被告墊付之情事;被告抗辯共同餐費之部分,除被告自承應負擔之半數外,其餘並不能認定被告受有何利益),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及第546 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29,765元(計算式:30萬元+1,729,765 元=2,029,7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 年1 月11日(見本院審訴卷第143 頁送達證書)起,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贅論,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仙宜附表(日期均指民國,金額均指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編號 日期 金額 科目性質 支用說明 書證出處 被告抗辯 原告得請求之金額 1 111年1月24日 1,8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審訴卷第39頁 ㈠1月24日差旅費1,800元是原告的住宿費,不是我的住宿費,但這筆我承認,我同意原告可以請領。(見訴字卷一第422頁) ㈡1月24日差旅費1,800元不爭執。(見訴字卷一第438頁) 1,800元 2 111年1月24日 118,620元 公關費 ONOMICHI DOCKYARD CO.,LTD代表程正賢先生與監造方Bruce公關餐費 審訴卷第39頁 ㈠1月24日公關費118,620元請原告說明,裡面包含了 1月24日、1月25日、1月26日之費用,且其中還有在凌晨1、2點支付的,我否認都是我個人的消費,如果只是我一個人消費,那原告人在哪裡,這不符合現實的狀況。我喝酒到11點最晚12點就離開,我不可能喝到2、3點,原告在支用說明欄所說的人都不在場,何來的公關費用,66,540元、11,780元這兩筆我在場我承認,但是這是屬於私人餐費,我並沒有委託原告代墊,我可以與原告分攤,但這不是代墊,只是朋友一起出去消費由原告先墊付,並沒有事先講好。後面兩筆凌晨的我不承認,但如果可以好好處理,我也願意分攤。(見訴字卷一第422頁) ㈡公關費是好幾筆加總,支出說明是與程正賢、監造單位去吃飯,其實我們並沒有吃飯,這是我與原告一起去吃飯喝酒的費用,等於是私人的行程。1月24日的餐費單據有包括25、26日凌晨的費用,這消費我不會承認。1月24日確實與原告有私人行程,但費用也不是原告所主張之金額(見訴字卷一第438頁) ㈢私人餐費應該要均分,如果是私人餐費,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39,160元 3 111年1月25日 1,707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40頁 ㈠業務費1,707元並不是業務費是餐費,屬於私人餐費,我並沒有委託原告代墊,我可以與原告分攤,但這不是代墊,只是朋友一起出去消費由原告先墊付,並沒有事先講好。(見訴字卷一第423頁) ㈡業務費也是私人的餐費。(見訴字卷一第438頁) ㈢私人餐費應該要均分,如果是私人餐費,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854 元 4 111年2月9日 4,46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1,500及高鐵車票2,960 審訴卷第43頁、訴字卷一第41頁(信用卡帳單) 如果依後面所附的單據,原告沒有附回程高鐵的單據,所以我只承認有住宿費用1,500元及高鐵車票1,480元。(見訴字卷一第438頁) 2,980元 5 111年2月9日 106,92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鄭董事長文龍業務洽談及規範討論 審訴卷第43頁 ㈠有爭執,這是我與原告的私人餐費,不是公關費,而且2月9日顯示一個是發票,一個是簽帳單,凌晨3點的消費我不承認。(見訴字卷一第438頁) ㈡私人餐費應該要均分,如果是私人餐費,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39,210元 6 111年2月10日 5,500元 業務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設計處業務便餐 審訴卷第43頁 不爭執,這是公關費。(見訴字卷一第438頁) 5,500元 7 111年2月10日 75,96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設計處主要裝備廠家表及相關流程討論 訴字卷一第41頁(信用卡帳單) 我沒有看到單據,有爭執。(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0元 8 111年2月16日 135,38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油輪建造合約草案第1次簡報 審訴卷第43、47頁 ㈠這是我與原告的私人餐費。(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㈡私人餐費應該要均分,如果是私人餐費,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67,690元 9 111年2月16日 2,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爭執,沒有單據。(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0元 10 111年2月17日 2,10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爭執,沒有單據。(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0元 711 111年2月17日 111,660元 公關費 ONOMICHI DOCKYARD CO., LTD油輪建造合约討論 審訴卷第45頁 ㈠這是兩筆,是我與原告私人的餐費。(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㈡私人餐費應該要均分,如果是私人餐費,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55,830元 12 111年2月17日 2,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審訴卷第45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2,500元 13 111年2月18日 53,49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建造合約關於我方建議廠家公關費 審訴卷第45至47頁 ㈠因為是兩筆加總,一筆是凌晨的,我不承認,另一筆是我與原告私人的餐費。(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㈡私人餐費應該要均分,如果是私人餐費,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26,745元 14 111年2月18日 2,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爭執,沒有單據。(見訴字卷一第439頁) 0元 15 111年2月25日 4,46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1,500及高鐵車票2,960 審訴卷第54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4,460元 16 111年2月25日 55,13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業務處及採購處聯誼公關費 審訴卷第5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27,565元 17 111年3月4日 4,660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1,700及高鐵來回車票2,960 審訴卷第53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4,660元 18 111年3月4日 15,800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業務處合約討論 審訴卷第5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7,900元 19 111年3月5日 5,050(發票為5,850)元 公關費 總經理與設備廠商公關餐費 審訴卷第54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5,050元 20 111年3月5日 65,3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審訴卷第5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32,660元 21 111年3月5日 2,4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審訴卷第53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2,400元 22 111年3月7日 75,06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業務處合約及物料處設備討論 審訴卷第5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37,530元 23 111年3月7日 1,7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審訴卷第53、55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1,700元 24 111年3月8日 2,506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討論便餐 審訴卷第5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1,253元 25 111年3月8日 7,6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3,800元 26 111年3月8日 1,9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 審訴卷第55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1,900元 27 111年3月9日 52,9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26,460元 28 111年3月11日 12,160元 差旅費 3/11-3/16吳昌霖高雄住宿費用9,200及高鐵來回車票2,960 審訴卷第56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8頁) 12,160元 29 111年3月11日 52,7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6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26,360元 30 111年3月12日 62,348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8頁) 31,174元 31 111年3月12日 1,584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討論便餐 審訴卷第56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792元 32 111年3月13日 5,9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2,990元 33 111年3月14日 18,000元 公關費 船舶主要設備商業務洽談 審訴卷第5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9,000元 34 111年3月15日 36,86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業務處合約及規範討論 審訴卷第5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18,430元 35 111年3月16日 64,3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32,190元 36 111年3月18日 8,380元 差旅費 吳昌霖3/18-19住宿費4,400及高鐵來回3,980 審訴卷第58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9頁) 8,380元 37 111年3月18日 41,50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有限公司業務處合約討論 審訴卷第5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20,750元 38 111年3月19日 3,175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討論便餐 審訴卷第5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1,588元 39 111年3月19日 69,5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洽談業務公關費 審訴卷第5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34,760元 40 111年3月20日 2,33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討論便餐 審訴卷第5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1,165元 41 111年3月30日 48,160元 公關費 設備商會議 審訴卷第6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24,080元 42 111年3月30日 56,01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28,005元 43 111年4月1日 2,897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9頁) 1,449元 44 111年4月1日 56,010元 (單據合計58,900)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28,005元 45 111年4月2日 39,56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6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19,780元 46 111年4月3日 3,31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6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1,655元 47 111年3月30日至4月3日 9,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3/30-4/2差旅費,旅館4晚計7,500,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 審訴卷第66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0頁) 9,500元 48 111年4月20日 33,96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16,980元 49 111年4月20日 6,996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3,498元 50 111年4月21日 37,08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造船規範會議 審訴卷第6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18,540元 51 111年4月21日 1,37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685元 52 111年4月22日 5,06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2,530元 53 111年4月22日 51,7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25,860元 54 111年4月23日 51,1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25,590元 55 111年4月23日 506元 業務費 設備供應商會議飲料費 審訴卷第68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0頁) 506元 56 111年4月23日 9,500 差旅費 吳昌霖4/20-4/23差旅費,旅館4晚計7,5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 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0頁) 0元 57 111年4月27日 53,94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討論費用 審訴卷第6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26,970元 58 111年4月28日 1,36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680元 59 111年4月28日 77,150元 公關費 台灣國際造船公司造船規範與設備會議 審訴卷第6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38,575元 60 111年4月29日 94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0頁) 470元 61 111年4月29日 88,425元 (單據為87,660)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44,213元 62 111年4月30日 5,40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2,700元 63 111年4月30日 352元 業務費 設備供應商會議飲料費 審訴卷第6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176元 64 111年4月30日 41,5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6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20,760元 65 111年5月1日 1,91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6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955元 66 111年5月1日 9,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4/27-5/1差旅費,旅館4晚計7,5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1頁) 0元 67 111年5月5日 5,203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7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2,602元 68 111年5月5日 19,600元 公關費 設備代理商明宗行公關費 審訴卷第7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9,800元 69 111年5月6日 3,63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77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1,815元 70 111年5月6日 55,5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50,880,加計酒1,300,陳高3,400(無單據),共55,500。 審訴卷第7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27,750元 71 111年5月7日 1,626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7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813元 72 111年5月7日 5,0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5/5-5/7差旅費,旅館2晚計3,0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1頁) 0元 73 111年5月26日 45,840元 公關費 台船公司規範及船價討論(臨時人員代墊) 審訴卷第7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22,920元 74 111年5月27日 2,647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7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1頁) 1,324元 75 111年5月28日 55,5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78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27,750元 76 111年5月29日 7,938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中午及晚餐(3,571+4,367) 審訴卷第7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3,969元 77 111年5月30日 2,90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7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1,450元 78 111年5月30日 66,0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7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33,000元 79 111年5月31日 2,52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80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1,260元 80 111年5月31日 56,1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80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28,050元 81 111年6月1日 92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80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460元 82 111年6月1日 80,1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80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40,050元 83 111年6月2日 2,143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臨時人員代墊) 審訴卷第8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1,072元 84 111年6月2日 78,500元 公關費 台船公司規範及船價討論 審訴卷第8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39,250元 85 111年6月3日 2,57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8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1,285元 86 111年6月3日 79,04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8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39,520元 87 111年6月4日 2,58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82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2頁) 1,290元 88 111年6月4日 15,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5/26-6/4差旅費,旅館9晚計13,5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2頁) 0元 89 111年6月8日 5,049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雅惠代墊) 審訴卷第9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2,525元 90 111年6月9日 43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215元 91 111年6月9日 92,260元 公關費 台船追加合約與變更設計會議(雅惠代墊) 審訴卷第9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46,130元 92 111年6月10日 1,98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雅惠代墊)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990元 93 111年6月10日 92,2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雅惠代墊)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46,140元 94 111年6月11日 3,76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雅惠代墊) 審訴卷第9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1,880元 95 111年6月12日 2,065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雅惠代墊) 審訴卷第91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1,033元 96 111年6月12日 8,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6/8-6/12差旅費,旅館4晚計6,0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另加計赴旗山開會油資500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3頁) 0元 97 111年6月17日 430元 業務費 台船合約及規範會議前便餐 審訴卷第92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215元 98 111年6月18日 4,145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2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2,073元 99 111年6月19日 1,874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2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937元 100 111年6月19日 5,0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6/17-6/19差旅費,旅館2晚計3,0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 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3頁) 0元 101 111年6月22日 13,040元 公關費 明宗行設備會議 審訴卷第92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6,520元 102 111年6月23日 4,137元 業務費 WINGD會議咖啡407與便餐3,730 審訴卷第9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2,069元 103 111年6月23日 63,960元 公關費 WINGD會議總經理公關費 審訴卷第9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31,980元 104 111年6月24日 3,15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3頁) 1,575元 105 111年6月24日 102,5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審訴卷第9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51,290元 106 111年6月25日 5,0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6/22-6/24差旅費,旅館2晚計3,0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4頁) 0元 107 111年6月28日 264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飲料 審訴卷第9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132元 108 111年6月28日 3,329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1,665元 109 111年6月28日 80,2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審訴卷第9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40,140元 110 111年6月29日 5,324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4,730+594 審訴卷第9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2,662元 111 111年6月29日 31,360元 人事費 員工康樂活動 審訴卷第9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15,680元 112 111年6月30日 1,428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714元 113 111年6月30日 19,76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審訴卷第9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9,880元 114 111年7月1日 1,279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640元 115 111年7月2日 4,62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96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2,310元 116 111年7月2日 99,56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審訴卷第96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49,780元 117 111年7月3日 9,010元 差旅費 吳昌霖6/28-7/3差旅費,旅館4日計6,000(無單據),高鐵車票3,010 審訴卷第96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4頁) 0元 118 111年7月5日 59,630元 公關費 台船意向書簽訂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10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4頁) 29,815元 119 111年7月6日 1,26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10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630元 120 111年7月6日 655元 業務費 合作設備商業務會議 審訴卷第10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328元 121 111年7月6日 64,03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103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32,015元 122 111年7月7日 1,084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10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542元 123 111年7月7日 43,72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10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21,860元 124 111年7月8日 1,261元 業務費 總經理與WINGD業務會議茶點 審訴卷第104頁 不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1,261元 125 111年7月8日 51,04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10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25,520元 126 111年7月9日 3,90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104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1,950元 127 111年7月9日 51,5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用 審訴卷第105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5頁) 25,790元 128 111年7月10日 9,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7/5-7/10差旅費,旅館5晚計7,5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0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29 111年7月15日 253元 業務費 業務會議飲料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0 111年7月15日 75,5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1 111年7月16日 8,500元 業務費 總經理與設備商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2 111年7月16日 45,2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與設備商公關費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3 111年7月17日 3,77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4 111年7月17日 9,60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5 111年7月18日 1,32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6 111年7月18日 68,98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訴字卷二第93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7 111年7月19日 96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5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8 111年7月19日 10,0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7/15-7/19差旅費,旅館5晚計7,5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5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39 111年7月23日 2,86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5、97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40 111年7月23日 54,940元 公關費 總經理公關費 訴字卷二第95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41 111年7月28日 1,321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5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5頁) 0元 142 111年7月28日 3,487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5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6頁) 0元 143 111年7月29日 45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訴字卷二第95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6頁) 0元 144 111年7月29日 2,278元 業務費 赴台船會議結束後便餐 訴字卷二第95頁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6頁) 0元 145 111年7月30日 458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6頁) 0元 146 111年7月30日 7,0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7/28-7/30差旅費,旅館3晚計4,5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 2,5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6頁) 0元 147 111年8月3日 3,500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10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6頁) 1,750元 148 111年8月3日 83,760元 公關費 台船8/4會議公關費 審訴卷第10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6頁) 41,880元 149 111年8月4日 622元 業務費 總經理業務會議便餐 審訴卷第109頁 爭執,這是兩造的餐費,應該要平分,我願意付一半。(見訴字卷二第16頁) 311元 150 111年8月4日 5,500元 差旅費 吳昌霖8/3-8/5差旅費,旅館2晚計3,000(無單據),本次出差自行開車,油費與過路費以2,500計算 卷內無相關發票或收據 無單據,爭執。(見訴字卷二第16頁) 0元 總計:1,729,7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