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沈威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晏笛、翁瑞昇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3,6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