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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8號上 訴 人 陳麗玉 住台東縣○○鄉○○村○○路00號

(送達處所:台東縣○○鄉○○村○○路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格豪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裁判日期: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