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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淑華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翁慧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8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則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為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