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張宸瑋被 告 張亞蓓訴訟代理人 蔣佳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針對原告請求塗銷登記部分,有函詢地政機關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